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〔2021〕331號
發布日期:2021/9/1 閱覽數:1637次
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
粵發改價格〔2021〕331號
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(委),廣東電網公司:
根據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21〕1093號)規定,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,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,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,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,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(不含深圳市,下同)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完善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
(一)維持現行實施范圍
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維持不變,即包括大工業用戶、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,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。居民用戶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本通知規定調整,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。
(二)優化時段劃分
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,高峰時段為10-12點、14-19點;低谷時段為0-8點;其余時段為平段。
(三)拉大峰谷比價
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.65:1:0.5調整為1.7:1:0.38。
二、實施尖峰電價政策
(一)實施范圍
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上述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,不包括居民用戶。
(二)執行時間
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、8月和9月三個整月,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℃及以上的高溫天。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,次日予以實施。
(三)執行時段
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-12時、15-17時共三個小時。
(四)尖峰電價水平
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%。
三、其他事項
(一)電網公司要對峰谷分時電價(含尖峰電價)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、單獨反映,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。
(二)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,周密部署,加強政策宣傳引導,確保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;要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,做到執行政策的用戶知悉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重要作用,爭取各方理解支持。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,請及時報告我委。
(三)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,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規定為準。
(四)深圳市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另行制定公布。
附件:各地電價價目表
廣東省發展改革委
2021年8月31日